案件十
义乌市嘉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30日,义乌市嘉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化纤腰包和塑料行李箱等货物一批,申报为无品牌。经南京海关隶属连云港海关现场查验,该批货物使用了“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权利人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upreme”着作权。海关通知章节四公司确认上述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后,章节四公司向海关提出了扣留上述货物的申请。10月17日,连云港海关对涉嫌侵权的化纤腰包和塑料行李箱实施扣留。经现场清点,实际扣留塑料行李箱20个,化纤腰包3102个,涉案货物价值约34093元。
经调查,“Supreme”标识为章节四公司美术作品,由白色字母Supreme和背景红色方块构成,章节四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在国家版权局自愿登记,权利保护期终止日为2043年12月31日。2018年“Supreme”标识经海关总署核准准予备案,保护有效期为2018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6日。连云港海关查获该公司出口化纤腰包和塑料行李箱涉嫌侵犯章节四公司着作权时,备案的作品处于着作权处有效期内。
章节四公司为宣传该美术作品做了大量的宣传,同时授权70多家企业使用该作品,义乌某公司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性。义乌某公司出口的红色腰包和红色塑料行李箱上使用“Supreme”标识,在字母组成、字母颜色、排序、背景颜色等构图、色彩、字母与图形的结合表达方面均与权利人章节四公司备案的“Supreme”标识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事先未经着作权人章节四公司许可,连云港海关据此认定该批货物使用了侵权作品作为标识。
【处理结果】
连云港海关依法没收该批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本案由南京海关提供)
【分析点评】
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是我国货物出口贸易中的“毒瘤”,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国制造业大国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我国要成为创新型国家,必须全面加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2019年,我国海关组织机构进一步优化,在关检融合后,南京海关28个隶属关区均设置知识产权专兼职岗位,采取“分层培训法”及“分类培训法”,使得一线关员执法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连云港海关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信息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后,采取及时通知权利人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由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海关实施扣留措施。处理依据和处理流程清楚、规范。因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是美术作品着作权,故连云港海关在判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依据的也是着作权侵权判定的原则,即“接触+实质相似”。据此,认定红色腰包和红色塑料行李箱上使用的“Supreme”标识构成对权利人着作权的侵权,依法没收并处罚款。
该案对拥有知识产权的进出口企业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即应当主动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备案是海关依职权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同时,备案资料中明确的知识产权信息,有助于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侵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