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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 “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9:30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做好“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转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苏发〔2006〕14号),以及省第十三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周密组织,科学规划,迅速启动,“五五”普法开局良好。从今年起,“五五”普法规划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适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去年11月召开的省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确定了今后五年“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既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重要任务,又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抓好“五五”普法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全省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为建设法治江苏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安排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和内容。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培育公民重合同、守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意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服务;深入宣传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公民人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基层民主自治、物权、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移民迁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刑事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努力。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职责,加强督查指导,确保任务落实。
          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
          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会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为领导干部安排不同形式的法制讲座,每年举办法制学习报告会不少于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公务员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制定完善与公务员职业准入、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挂钩相配套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每年进行新颁布的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执法活动。
          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司法、执法活动,运用以案说法、辨理析法、庭审听证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
          国资、经贸等部门负责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法人培训计划,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工商部门负责并指导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加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校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实现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化。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各地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学法用法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用工单位负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开展相关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其他各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不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加强对各类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学法计划和制度,利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法制课、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和教育。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上开辟固定的普法类专栏和专题节目,以正面宣传为主,开展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艺术性的普法活动。适应网络等现代传媒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开辟网络法制宣传教育渠道,打造综合性的网络普法平台。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法制宣传橱窗、大型户外公益性普法宣传牌和电子显示屏,在社区和农村建立健全法制学校、法律图书室、人民调解室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以及“12.4”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把法治文化建设渗透到民族文化、乡村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广场文化、旅游文化等各种文化建设中去,使法治文化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倡导和鼓励创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文艺作品,将法制宣传渗透到文学、戏剧、绘画、雕塑、音乐等艺术作品中去。引导和支持文艺团体深入基层和群众进行法制文艺巡回演出,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使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律的熏陶和教育。
          坚持学用结合,以法治实践活动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化。紧密结合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六进”活动。围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和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参与各类法治实践,推动学法用法不断深入。
          四、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大要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述职评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要把“五五”普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指标体系。政协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渠道,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将“五五”普法工作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加强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职能作用。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五五”普法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协调指导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面上的阶段性考核;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积极吸纳法律专业人才,壮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引导鼓励法学院校师生及有志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加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管理和支持力度,把志愿者活动引向深入和规范。进一步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骨干作用。
          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确保普法专项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性普法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实现普法经费预算、拨付和管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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