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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9:34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新形势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议事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各地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暂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确需实行的,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履行议事、审批、公示等操作程序。议事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不得走过场,不得搞形式主义。筹资筹劳方案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地区,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并实行一事一议筹劳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号)规定的限额标准,严禁超范围、超限额、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三、规范筹资筹劳使用范围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严格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强化筹资筹劳使用的审计监督。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切实纠正以行政命令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资金劳务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等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错误行为,防止利用一事一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管理办法》进村、入户、到人,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将《管理办法》作为基层干部政策培训轮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基层干部对规范筹资筹劳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把农民急需、受益直接的事情议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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