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实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人民群众更为方便地提起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加积极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我省相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诉讼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诉讼收费公平、规范、透明。
二、采取有效措施,把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工作中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要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诉讼指导工作,落实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权,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凡是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案件,都应依法及时受理,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现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对申请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对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办法》规定应当准予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情形的,一律予以免交、减交、缓交,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切实简化司法救助审查程序,对司法救助申请做到尽快审查、及时答复;不予批准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办法》实施后诉讼案件有可能大量增多的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及时落实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加大解决涉诉信访的工作力度,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公民理性选择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防止把本可通过教育、调解等方法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引向诉讼渠道。结合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研究对滥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有效应对措施,严格依法规范诉讼秩序。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为贯彻实施《办法》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帮助解决人民法院在经费保障、人员编制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贯彻落实《办法》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全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苏财行〔2006〕38号),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相应增加。坚持统筹安排,将法院“两庭”、信息化、物质装备建设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人民法院基本建设产生的债务,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区分轻重缓急逐步予以解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法院经费保障不得与诉讼费挂钩。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从严控制各项经费开支。进一步充实办案力量。对法院亟需引进的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关,充实审判执行一线,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案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对人民法院业务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适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培训考核制度。要针对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