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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2 19:26 字体:[ ]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现将26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件2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这些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二、附件1未列出的剂型规格,附件2中未列的规格,各市应于5月15日以前向我局上报。外地企业在我省销售的,由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汇总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局未公布的剂型规格药品,自5月31日起原零售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苏价工〔2002〕447号公布的双氯芬酸钠和苏价工〔2007〕12号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格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苏价工〔2006〕274号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价格。
          四、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有关规定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的,也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五、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与苏价工〔2007〕12号和苏价工〔2007〕71号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2: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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