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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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在今年年底让全省城镇居民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省政府解决事关民生的十件大事之一,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点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苏政发〔2007〕38号文件和何权副省长的讲话,全面领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将这件事关民生的大事做实做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精心组织,尽快将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来。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务必要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积极向政府部门汇报,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在做好调查摸底,精心测算的基础上,按照38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有条不紊的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按照文件要求,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这项政策更多的惠及到全体城镇居民。
三、加强督查,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面了解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快速开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决定围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采取3项措施。
(1)建立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报制度。各省辖市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辖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月报表汇总后,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医保中心。省厅拟将各地工作的进度情况在省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布。
(2)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省厅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部分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请各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培育亮点,准备交流材料。
(3)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督查。下半年,省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督查,促进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联系人:赵辉
联系电话:025—83276059(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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