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 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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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2002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分类改革,努力构建新型、高效、精干的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改革进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推开,已进行改革的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围绕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级及县以下的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等推广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地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将除水利、畜牧兽医外的其余乡镇农技推广服务单位统一归并成综合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点林区、渔区乡镇可增挂乡镇林业站、水产站牌子),作为国家设在乡镇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于农业产业区域性特色比较明显的地方,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也可以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由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合理设置机构,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或县(市、区)直管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录(聘)用、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其人员录(聘)用、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科学核定编制。在合理界定公益性农技推广职能和综合设置机构的基础上,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市、区)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要统筹安排,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编制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机构改革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数内确定。改革到位后,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和统发范畴。人员聘用期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按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九)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改革后,县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直接从事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及阉割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入户、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十一)保证公益性职能履行所需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手段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设备。
(十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建立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引导和鼓励分流农技推广服务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由分流农技人员领办创办的农业科技型或中介服务型企业,可优先购买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剥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先租赁经营县乡农技推广机构闲置的国有资产,并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通过鼓励辞职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进行分流安置,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严格依据政策做好关系解除、身份置换等工作。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中,对竞岗落聘分流的原在编国家农技人员和省聘农技人员(不包括离岗创业和提前退休人员),要发放一次性身份置换金,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必须补发的欠发工资(仅针对全额、差拨款额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省财政对苏北5市和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区)、黄桥茅山老区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乡镇分流的国家干部和省聘人员予以补助支持。具体分流安置政策由各省辖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省辖市范围内政策必须相统一。
对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编制内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技术员)竞岗落聘、需要分流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对于编外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清理裁减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和由农民负担的各类补贴人员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1999〕27号)的规定进行清退。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纳入乡镇机构改革整体推进,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五)加强工作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具体由省农林厅会同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负责。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掌握和反映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做好配合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过程中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设置与编制核定等工作的管理。人事部门要加强人员竞争上岗与分流安置等工作的指导,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经费投入,督促县乡切实落实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并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经费和农技人员应有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公益性农技人员养老、失业保险工作,协调落实分流人员养老保险费补交与关系转移以及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事项。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制订的改革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十六)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制定方案,规范操作程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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