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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3:01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省级财政调节能力,加快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体制关系。保持各市、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既得利益,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直接联系的财政体制。
          (一)明确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范围。原实行省直接对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原市辖区及由县(市)成建制改成的区纳入市财政直接管理;原由市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改为实行省直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省财政直管13个市和52个县(市)。
          (二)统一收支划分。除省级收入外,市级与县(市)级财政收入,按收入属地原则统一划分。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事权”的要求,明确市级与县(市)级财政支出责任。对市级与县(市)级财政收支划分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财政予以调整。
          (三)确定划转基数。改革前各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性集中和财力补助、专项补助等基数,以2005年为基期年,经市和县(市)共同确认后,按省财政厅要求办理划转。各项税收返还数等按实际计算确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稳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8号)下发后,各地出台的市、县(市)间财政体制调整事项不予考虑。
          二、改革财政预决算制度。取消市与县(市)之间的现行预决算制度,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之间的财政预决算制度。
          (一)各自确定收支预算。省对各市、县(市)不再下达指令性财政收入计划,由各市、县(市)根据全省财政收入预期增长幅度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行确定本级的财政收支预算。
          (二)统一直接办理结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由省财政直接与各市、县(市)办理,市、县(市)之间的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办理。
          (三)直接报送财政报表。各市、县(市)财政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统一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办理,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县(市)有关财政统计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
          三、改革财政往来管理制度。取消市与县(市)之间的财政往来制度,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之间的财政往来制度。
          (一)直接报解财政收入。各市、县(市)人民银行国库根据改革后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直接向省级报解财政库款,直接报送有关收入报表。各市、县(市)财政收入金库留解比例由省财政厅直接确定。
          (二)直接下达专项资金。省对各县(市)各类专项补助和专款不再经过市,由省财政直接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市原对县(市)财政专项补助通过省财政下达到县(市)。
          (三)直接办理资金调度。省财政直接办理对各县(市)财政资金往来和资金调度及其结算。市、县(市)之间原财政债权债务,经双方清理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严格分配制度。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市不得将应属于县级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划归市级;不得以任何方式集中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单项税种或单项收入)和资金;不得下放或转嫁应由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的要求,今后省级在对县(市)安排项目资金或出台政策时,一般不要求市级配套;市对县(市)不能随意开减收增支的政策口子,或要求县级配套资金。各市对县(市)出台增加支出政策时要相应安排补助资金。
          五、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调节作用。完善加快县域发展、促进市县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兼顾由经济薄弱县(市)成建制改成的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提高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县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优化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省财政厅要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好具体改革方案,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措施及其制度;着手规范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清理甄别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理顺市与所属县(市)之间的管理关系;适当保留市财政对县(市)财政监督指导等职能,继续发挥市级财政支持县域发展的作用。省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调整管理方式,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继续履行统筹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职责,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                                 省财政直接管理市、县(市)名单


          一、13个市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
          二、52个县(市)
          溧水县、高淳县、江阴市、宜兴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溧阳市、金坛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如皋市、通州市、海门市、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江都市、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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