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精氨酸等35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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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现将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我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354种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的340种药品价格进行了增补(见附件)。本次补充剂型规格药品价格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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