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
(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
(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
(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
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
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余部分由沿线市、县政府组织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
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弃土(石)用地。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3其它费用:取土坑、弃土(石)用地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补助标准执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
(三)临时用地补助费。补助费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每年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再加上青苗补助费,按占用年限计算。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按本条(一)款标准所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征地手续。
(五)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省包干到市的补助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800元。其它零星附着物按附件一补助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工程建设单位补助复建、迁建费标准见附件二。
六、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它有关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