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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17 字体:[ ]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总局通知,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找准工商部门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为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直属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注意整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的职能作用,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不断拓宽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统筹兼顾、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严格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完善农资经营退出机制。对非农资专营渠道的经营户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核发营业执照的农资经营主体组织一次清理核查,通过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和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经营主体,取缔无照经营。进一步完善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鼓励、指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服务,逐步推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五统一”经营机制。加强、健全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管理。
          (四)严格农资商品准入,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全面推行农资购销合同文本,落实“红盾护农”责任制、联系点制度、种子留样备查公示、“两帐两票、一书一卡”等制度。围绕爱农护农帮农,坚决打击和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依据农村农时季节需求,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为整治重点,加大推广使用农药、化肥、种子合同示范文本力度,加大农资市场、农资集散地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标识、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监测,除了总局、省局统一组织的农资抽检外,省各直属局要依据属地农时季节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农资抽检,及时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
          三、培育、规范农村经纪业,促进城乡农副商品流通和农民增收
          (五)继续大力培育、发展各类农村经纪人,为农村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中央、省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村经纪人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按照“规范发展、扶强树优、城乡并重、量质并举”的发展思路,在发展观念、文化和专业素质、协会机制建设、经纪业务成交额和打造诚信经纪体系等方面寻求新突破。在巩固数量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纪人,实行“低门槛准入”,在资格认定上提供优惠政策和快捷服务。对农民申请农副产品经纪人的,由各地经纪人协会免费发放《经纪人执业证书》;对农民申请其他类型经纪人的,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实现年新增持证经纪人总数1?郾5万人左右,农村经纪人经纪成交额突破500亿元。
          (六)规范农村经纪主体,加大经纪人组织化程度。凡从事经纪行业或已领取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或加入经纪组织。要培育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经纪组织和经纪大户,着力推进经纪人联合体的形成,使单一的经纪人组合形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的经纪人实体。注重发挥经纪大户在经纪业中的“龙头、辐射、引领”作用。
          (七)加强对农村经纪业的监督管理,实施农村经纪人信用分类监管。通过加强协会建设,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实现行业管理和经纪人协会自律管理机制。依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纪人的备案管理和合同管理,加大对违法经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取缔经纪活动中的无证无照、虚假广告、恶意串通、经纪诈骗等违法行为。健全对农村经纪业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档案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切实规范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
          (八)强化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指导,着力提升农村经纪人整体素质。组织编写《农村经纪人实用手册》,充分利用现有夜校、农技推广站、科普培训点、农民课堂、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村干部科技素质培训远程教育网等设施,有计划、分批次组织对农村经纪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年底前,培训农村经纪人5万名左右,其中农村技术经纪人约8000名。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
          (九)建立经纪信息平台,畅通农副产品流通渠道。积极组织农村经纪人与各大连锁超市进行产销对接。年内开通江苏经纪人网站,建立面向全国的全省农副产品经纪信息平台,引导、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村经纪人在经纪规模、经营范围和经纪成交量上寻求新突破。
          四、大力开展“服务扶农、合同助农、品牌强农”活动,全力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十)进一步深化“红盾解忧”,充分发挥合同助农作用。积极开展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合同法规宣传与培训,增强依法签约、诚信履约的自觉性。通过提供合同资信服务,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对农民和涉农企业进行诈骗,或无履约能力而造成农民和涉农企业经济损失。
          (十一)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实行产销对接,及时制定经纪合同、各类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强推广、指导、管理,方便和指导农民依据合同文本条款订立合同。指导涉农企业以动产抵押物对贷款合同担保,并及时进行抵押物登记,为涉农企业引进资金,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十二)规范农村经营主体合同行为,严厉查处涉农合同诈骗违法行为。依法检查涉农格式合同条款,下力气纠正并查处涉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坚决查处利用农业合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合同诈骗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依法帮助农民和涉农企业调解合同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农村经营主体中倡导诚实守信,积极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十三)指导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以商标战略谋求发展。指导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结合苏南、苏中、苏北地方板块经济、特色农业、优势产业,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农产品商标品牌和经纪业服务商标品牌;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推广成功运用农业“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流通领域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好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
          (十四)切实加强对农村涉农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虚假违法的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农资广告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下农资广告违法行为: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农资产品广告;无合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布农资广告;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农资广告等。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加工承揽广告、“致富信息”广告行为,加强对农资、加工承揽、“致富信息”等涉农广告发布量较大的重点媒介的监测,加大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时通过媒介向农民消费者做出预警提示。
          (十五)鼓励外商参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全省现有投资第一产业的外资企业进行梳理、开展走访服务,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新建、并购等方式,投资农产品加工、种植业,同时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等领域的研发、技术推广,积极主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登记注册与咨询服务。
          五、培育发展农村私营个体经济,积极促进我省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十六)大力培育发展具有江苏农村特色的私营个体经济。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扶持农村私营个体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重点培育科技型农村私营个体经济,积极引导农村私营企业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
          (十七)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结合“十一五”期间全省“千村万户帮扶”工程的实施和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工作的引导和规范。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资,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涉及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服务型连锁企业以及涉农龙头企业集团的设立,依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农村重要商品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十八)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积极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加大粮食收购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假冒注册商标、虚假标识等违法行为;加强陈化粮市场的全程监管,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和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违法行为;建立粮食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放心粮油制品制度。
          (十九)加强棉花市场监管。把好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经营、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棉花市场秩序;规范棉花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掺杂使假、虚假标识、虚标等级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利用土打包机、小轧花机加工棉花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加强蚕茧市场监管。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鲜茧资格准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严格蚕种资格准入。清理整顿蚕茧流通市场,严厉打击无资格和挂靠他人资格经营鲜茧和蚕种的行为,维护蚕茧流通秩序,保护蚕农利益。
          七、培育规范农村市场,促进搞活农村流通
          (二十一)着力培育农村市场。协助地方政府努力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市场运作质量,促进市场繁荣和农民增收。积极培育大型连锁农副产品零售及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产销对接,推行连锁经营、商品配送,为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开通绿色便捷通道。进一步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覆盖面。通过“场厂挂钩、场地对接”等形式,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增加无公害农产品、放心农产品的覆盖面和上市量。2006年底,全省所有农副产品市场都必须设置“放心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销售摊位(区)。大力推进农村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积级组织星级市场创建活动,提升农村集贸市场运行质量。以农村经纪人为基点,通过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建立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立辐射本地区、本省、国内乃至国外的大型农产品市场。通过培育农村市场,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带动农民从个体种植向规模种植转型,从体力劳动向机械化运作转型,从完全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型,促使农民走出农田,走向市场。通过市场培育、建设、流通,实现农业产业化积累和城市化转移的农村战略目标。
          (二十二)强化农村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农村市场日常巡查与监管,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农村节日市场、农村展销会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农村市场的骗买骗卖、制假售假、欺诈消费等坑农损农害农行为。强化对农村流通领域农资商品、农民生活消费用品、集贸市场食品质量的抽检,特别是加强对蔬菜、水产品、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等食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做好对监测结果为不合格商品的依法处理和商品监测信息的发布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农村投诉举报网络,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工作力度
          (二十三)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广泛开展“12315”和消协投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建立健全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加大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力争做到农民投诉不出乡镇。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消协农村乡镇基层分会解决消费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职能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村中与工商职能有关的各类纠纷,必要时要启动突发性重大消费者投诉应急措施,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为农村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严厉查处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劣质饲料等各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强对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农家活动,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权的自觉性。通过聘请农村监督员等办法,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努力营造社会监督的氛围,更有效地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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