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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十九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18 字体:[ ]

        各市民政局、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办、文明办、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团委、妇联、残联:
          最近,民政部等十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意见》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加速,贫富差距加大,家庭问题凸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投入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少,设施落后,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情况复杂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民政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努力,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平安江苏、和谐江苏作出贡献。
          (三)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力争到2007年,各省辖市依托救助管理站建立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因地制宜,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点。到2008年,全省基本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的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和落实。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文明办要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活动。
          (三)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省辖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救助管理站,设置功能相对独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省辖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已建立县级救助管理站的,可在站内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分中心;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要落实专人负责,利用现有的福利设施,或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在社区建立救助点,及时向民政职能部门提供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并进行相应的救助,同时宣传救助管理法规,引导、培养市民的现代化慈善理念,倡导社会公益救助,从而全面构建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三级网络体系。对符合低保和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医疗救助;对父母离婚、死亡、判刑等发生家庭变故,造成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救助保护机构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协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级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发展性救助项目。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四)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管理。对巡逻、接处警、办案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查找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护送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于有吸毒、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同时,省辖市公安机关要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协助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维护救助保护机构内的治安秩序;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警务建设,经常收集、汇总、研判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动态,及时预警,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门性打击和救助行动,严厉打击诱骗、拐卖、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街面巡防力度,针对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组织专门力量在车站、码头、商场、超市、旅游风景区、公交站点等易发案场所,主动发现和掌握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苗头和动向,跟踪发现窝点,摸清网络人员,适时组织打击。对破案抓获、群众扭送或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认真教育审查,力争扩大战果,抓获幕后组织教唆人员。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及时接收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并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要给予特别资助和关怀,保障其有比较稳定的学习条件。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行为方式矫治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监督与指导,不断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把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本地教师职称评聘体系,并把这些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的培训计划。
          (七)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疾病预防与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注意监测并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突发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要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各地急救医疗中心(站)接到救助保护机构及社会上关于救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呼救电话后,要及时出车将患者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机构内相关人员医学常识、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规范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工作。积极支持并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接种,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财政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的必要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财政、民政部门确定,报省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要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促进工作纳入当地培训就业工作计划。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流浪未成年人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工作日常计划,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依法收容收押违法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加强对在押的流浪未成年罪犯和流浪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积极开展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他们的工作技能,为今后走上社会做好准备。对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做好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其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援助;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流浪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予以援助;对于流浪未成年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诱骗、拐卖、残害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加强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审判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实施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政策,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有关单位配合,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
          (十二)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依法定罪从严处罚。对犯罪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关注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审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少年法庭专门负责,要敦促有关部门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综合调查流浪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生存环境、犯罪诱因等情况,并将审前调查评估报告作为从轻、减轻处刑罚的参考依据,对依法可以判处缓刑的流浪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判处缓刑。在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思想疏导,要充分体现人性化司法,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吸取教训,认罪伏法,向被害人表示由衷的忏悔,使其得到社会的宽容和接纳,为其进入社区矫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参与延伸帮教,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对依法判处非监禁刑的流浪的未成年被告人落实救助监护管教措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进行教育转化。扩大维权渠道,坚持全面维权,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会同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
          (十三)交通等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途中照看等提供方便。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共青团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和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希望工程”资助、帮扶对象。鼓励青少年事务专、兼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在城市青年中心建设中推广“爱心超市”项目,进一步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关爱。
          (十六)妇联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春蕾计划”和“社会妈妈”等活动,把流浪未成年人、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春蕾计划”等项目的资助范围。动员、组织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十七)残联要协助民政和公安部门,对外省流入的残疾未成年人,积极与其户籍所在的省(市、区)残联联系,做好救助保护工作;对本省籍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积极协同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做好教育、医疗、送返、安置等工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予以失业登记,并对其免费进行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对聋哑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残联可组织人员进行手语翻译与培训。
          
        三、实化政策措施,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两个率先”的全局出发,真正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救助保护机构的软硬件建设。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形成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总体安排,完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形成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高素质的救助保护工作者队伍。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专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另一方面,要按照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将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中来。对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吸引热心、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并促进现有救助工作人员基本技能的提高。
          (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各地要研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引导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保护活动,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民间救助机构发展等方式资助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事业。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形成全社会关注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推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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