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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3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对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通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联系人,并于7月1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各地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于10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将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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