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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林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26 字体:[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为加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问题,已将农民健康工程纳入重点推进的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苏南地区达到9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达到88%以上。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逐步增加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进一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看病贵”矛盾,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苏北、苏中从人均不低于3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50元,苏南地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筹资标准。新增标准部分全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2006年提高筹资标准部分,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分别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10元、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另对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贾汪区、亭湖区、宿城区、清浦区、海州区及通州市、启东市、江都市给予适当补助;原定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政策、以奖代补办法不变。各地要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完善农民个人缴费的办法,坚持农民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便农民的缴费方式。可采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农民看病补偿时滚动筹资的方式。
          三、认真进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认真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进一步调整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总结和分析试点以来基金支出情况,科学测算调整补偿方案,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
          (二)合理分配基金支出比例。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余和此次增加的筹资额作为调整补偿比例和补偿封顶线的依据。方案调整应体现大病统筹、住院补偿为主的原则,重点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又适当兼顾门诊报销,增加受益面。鼓励参合农民就近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疗疾病,用于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60%。
          (三)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合理设置大额医药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层次不应过多,对容易导致农民因病致贫的高额费用段应体现政策倾斜。在县以下5000元以内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应不低于40%。逐步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封顶线不得低于3万元。
          (四)兼顾外出打工人员医疗费用补偿。对外出打工的参合农民凡在异地不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参照本地农民同等标准报销。
          (五)合理调整补偿模式。各省辖市范围内要形成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邻县之间补偿方案差别不宜过大,方案一旦确定,当年内不得随意更改,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县(市、区)接到本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本地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方案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强化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从2006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实行县级统筹,原实行县乡两级统筹的地区应尽快调整。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采取按月拨付等方式,规范合作医疗基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形成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行为。
          基金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实行年度必审,经审计并整改合格的方可申请下一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县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地级市负监管责任。
          五、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服务能力
          各地要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在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基本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择一批懂业务、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经办业务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管理模式,明确权利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真正做到有钱办事。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今年各地都要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做到即时结报,方便群众。同时加快实现省、市、县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三级联网,促进全省合作医疗信息共享,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六、强化制度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的监管。督促定点机构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并实行事先告知及病人签字认可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初下达,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
          七、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社会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资金总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家庭的看病难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互补机制,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九、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集中力量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大力推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今年底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人员、财务、业务上划到县管的工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严格实行管理和技术岗位准入制,尽快清退从事卫技工作的非卫技人员。
          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2006年苏南各县(市、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要全面推开,苏中各市要再增加2-3个试点县,苏北各市要争取有2个以上试点县。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生指导及康复等综合服务,逐步做到小病在乡村,大病到医院。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结合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在全省大力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制订和完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或基层社区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
          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努力,逐步在我省建立起符合国情、省情,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附件:            

        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补助标准表

        市 别

          县 名

          原省补助标准

          (元/年·人)

          提高省补助标准

          (元/年·人)

        南 京

          溧水县

        老区15元

        徐 州

          丰 县

        15

        15

          沛 县

        15

        15

          铜山县

        15

        10

          邳州市

        15

        15

          睢宁县

        15

        15

          新沂市

        15

        15

          贾汪区

        5

        10

        常 州

          金坛市

        老区15元

          溧阳市

        老区15元

        南 通

          海安县

        15

        10

          如皋市

        15

        10

          如东县

        15

        10

          通州市

        5

          启东市

        5

        连云港

          赣榆县

        15

        15

          东海县

        15

        15

          灌云县

        15

        15

          灌南县

        15

        15

          海州区

        10

        淮 安

          淮阴区

        15

        15

          楚州区

        15

        15

          涟水县

        15

        15

        市 别

          县 名

          原省补助标准

          (元/年·人)

          提高省补助标准

          (元/年·人)

        淮 安

          洪泽县

        15

        15

          金湖县

        15

        10

          盱眙县

        15

        15

          清浦区

        10

        盐 城

          亭湖区

        划入乡镇15元

        10

          盐都区

        15

        10

          响水县

        15

        15

          滨海县

        15

        15

          阜宁县

        15

        15

          射阳县

        15

        10

          建湖县

        5

        10

          大丰市

        5

        10

          东台市

        15

        10

        扬 州

          江都市

        5

          高邮市

        15

        10

          宝应县

        15

        10

        镇 江

          丹阳市

        老区15元

          句容市

        老区15元

        老区10元,非老区5元

          丹徒区

        老区15元

        老区10元

        泰 州

          泰兴市

        老区15元

        老区10元,非老区5元

          姜堰市

        老区15元

        老区10元,非老区5元

          兴化市

        15

        10

          高港区

        老区15元

        宿 迁

          沭阳县

        15

        15

          泗洪县

        15

        15

          泗阳县

        15

        15

          宿豫区

        15

        15

          宿城区

        划入乡镇15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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