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4〕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生育保险要和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总结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的扩面经验,加大扩面力度,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确保企业及其职工应保尽保。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要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调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向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拓展,并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
三、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各地要按照《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保证职工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准;对上年度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由统筹地区确定。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适当提高,可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
合理界定和处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关系。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各地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在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实际,联合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参保女职工逐步开展妇科病普查。
四、注重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和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要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
各地要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理的支出。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女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满足女职工异地生育的需要。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基础建设,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确保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各地要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可确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免付期。要加大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要加强基金监督,防范欺诈,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职能,落实经费和人员,同时加强与工会、妇联、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规范和完善政策,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