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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09:11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领导机制
          1.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实行双重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部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2.成立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市、县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做好督促检查和经验总结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要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水平。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省政府将于2006年3月份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4.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各级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切实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
          二、依法界定和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5.认真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负责梳理;双重管理部门由各级政府组织梳理;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组织的执法依据,由委托的部门进行梳理。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部署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要依法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部门。
          6.行政执法依据范围。这次梳理的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7.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政府审核界定所属部门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
          8.在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发布前已经开展过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重新梳理并及时调整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调整中的相关问题。
          9.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经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10.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将经有权部门审核界定的执法依据报送所在地政府备案,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11.执法依据的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经审核界定后,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要将本级本部门经梳理界定的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方便公众监督。
          12.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
          13.分解执法职权。经审核界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要求,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同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职责到岗到人。
          14.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将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
          15.集中开展上岗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情况,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注册工作,对具体执法岗位上的人员进行集中专项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16.制定、修订和完善评议考核标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评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区分政府与部门、以行政执法为主的部门与以一般行政管理为主的部门,分别制定或者修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力求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17.细化评议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关于评议考核内容的规定,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适用是否规范,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逐项进行细化,设立量化指标,增强考评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考评工作全面、公正、准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18.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等综合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协助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考评结果要予以公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集体,个人不得被评为年度优秀等次。
          19.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要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确有必要进行其他考核的,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其他考核的依据。
          20.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将考评结果抄告当地政府。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充分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抄告该部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
          21.建立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经考评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2.建立征求人大、政协机关意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的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23.高度重视开展外部评议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将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必经程序,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确定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24.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要求,针对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程序保障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
          25.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都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26.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行政各部门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协助本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监察机关和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并抄告法制工作机构。
          27.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众监督环节的执法违法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发现执法违法问题要认真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
          28.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9.依法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利。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30.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规定、行政执法协调规定、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周年报告及实施效果评估规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行政执法督查规定等。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或者将现有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关规定的市、县,要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31.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执法责任制流程管理,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以及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提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省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报告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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