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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09:09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较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当前,正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迫切需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规划源头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原则。为依法推进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活动领域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建设项目相比,规划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范围更广、历时更久。《环评法》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全面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决策中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科学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规划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省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以编制“十一五”规划为契机,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环评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认真做好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省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依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第四条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四、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全面组织实施。当前,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时,要严格按照《环评法》的要求,全面启动并抓紧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探索积累经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规范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原则上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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