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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30 14:5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85号  2007年7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国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江苏是文化大省,古籍藏量在全国占有重要份额。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为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公布《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起,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用3到4年时间,开展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2007年重点普查一、二级古籍,建立全省古籍登记制度,做好普查试点工作;2008年至2009年,完成二级及其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汇总普查成果。对普查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南京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辖市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辖市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辖市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着录。南京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国家级名录。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辖市、县(市)也可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达到8万册或善本5000册、有古籍专用书库、有保护制度、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有保护专项经费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面向青少年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教育,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三、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辖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增加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将保护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在职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落实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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