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
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6号 2007年7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省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
我省历史街区数量众多,文化遗存丰富。近年来,各地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注重保护和修复历史街区,维护其完整性和原有风貌。但少数地方对历史街区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规划管理不力、缺乏科学论证、改造方法不当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历史街区的文化遗存比较集中,其独特的历史信息和风貌特色,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体现,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历史街区,对于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塑造城市文化特色、促进文化大省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现实经济条件和保护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历史街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传统的有机衔接。
二、加快编制历史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是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加快编制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历史街区文化内涵的调查研究,分析历史文化资源的年代、功能、风貌等状况,分析保护利用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目标、原则,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要严格保护历史街区的历史风貌和整体空间格局,突出对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保护。规划方案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保护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范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等部门,组织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保护工作需要对规划进行必要调整,应作充分的技术论证并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规划要按原程序报批。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街区周边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其用地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的控制,确保与历史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四、严格历史街区建设项目管理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要认真做好历史危旧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及时实施保护抢救工作,进行修复加固,确保无险情。对历史建筑的修复、拆建和改造,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历史街区遭受破坏等问题,各级建设、规划和文物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坚决阻止违规拆建,及时纠正过度开发等行为。对历史街区保护不力,使其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人为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开展历史街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历史街区进行细致的调查整理,在适当位置设立展示牌,内容包括名称、年代、范围(面积)、价值、特色、保护措施等,发挥宣传、警示作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历史街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明确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在历史街区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社会各界对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历史街区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历史街区的积极性。
六、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协调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历史街区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保护历史街区进行捐赠。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加强交流,提升领导干部的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协调工作,把保护历史街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