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7〕219号 2007年7月4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将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鉴于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尚无正式国家标准,取消苏价工〔2007〕146号中公布的价格,取消苏价工〔2007〕110号中五水头孢唑林钠注射剂的价格,执行苏价工〔2006〕274号中公布的头孢唑林价格。
以上价格自2007年7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