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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订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27 14:1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订国务院
        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
        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12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研究制订我省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现就实施方案的组织起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是中央在新形势下着眼全局、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长江三角洲地区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对我省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当前,学习和贯彻好《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是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大扶持“三农”力度、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速建成创新型区域,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加大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文化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等10项主要任务,研究提出相应的阶段性目标和有针对性的工作思路、主要措施、保障政策,为进一步实施《指导意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分工
          研究制订《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总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指导意见》涉及的有关方面设立相应的专题材料起草组,各专题组由相关的主管部门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参加。
          主要任务:负责起草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联络协调。
          (二)产业发展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交通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地税局、旅游局、金融办、南京海关、国税局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统筹城乡发展组
          由省农林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劳动保障厅、金融办、海洋渔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供销社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流通和服务体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四)自主创新组
          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信息产业厅、教育厅、人事厅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实现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五)城镇体系组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农林厅、水利厅、文化厅、环保厅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构建完备的城镇体系,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六)基础设施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电力公司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区域能源安全体系,改善水利基础设施,改进和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七)资源环境组
          由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农林厅、建设厅、海洋渔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节能降耗,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八)文化和社会事业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外来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九)改革开放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国资委、法制办参加。
          主要任务:研究提出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进程,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推进重大改革试验,扩大开放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也要相应成立地方实施方案起草小组,工作上与综合组进行衔接联系,主要是对照《指导意见》的目标和要求,提出本市相应工作思路、主要措施、政策保障和重点项目。
          三、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实施方案的组织起草和协调推进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牵头部门要对专题材料负总责,组织参与单位认真分析问题,围绕《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目标、思路、措施、政策和项目。各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为搞好工作协调和加强联系,各专题材料组牵头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总体协调,并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四、具体要求
          全省的实施方案研究起草工作要在2008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地的实施方案由各市政府根据情况自行安排。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文件内容,把中央的要求与江苏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入调研,大胆创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针对性、创造性的思路、措施、政策和项目。要加强部门、地方间的相互沟通协调,特别要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上海市、浙江省的衔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全程参与,并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有序做好起草工作。
          请各牵头单位在10月31日前将联络员(包括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报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请各专题材料组在11月20日前将专题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联系人:罗伟光,联系电话:025-83248753、86639412,传真:8324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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