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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8 15:05 字体:[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8〕330号  2008年10月8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范围。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为: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土地。
                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出让土地价款。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格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闲置浪费现象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严格按标准收缴。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四、省和各地以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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