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的意见
苏劳社〔2008〕71号 2008年9月16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企业的发展运行普遍面临多年少有的困难和压力,尤其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更大挑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既是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政组织目前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也是企业和基层的迫切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以各类企业和城乡民众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联度越来越大,与企业的各方面联系也更加紧密,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和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综合分析,现就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面向基层企业的普遍走访和困难企业的重点联系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双维护、两服务”(即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方针理念,坚持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相结合,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各种实际困难。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行动起来,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普遍走访和调研,全面掌握企业发展运行、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整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要在普遍走访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批需要重点帮扶的困难企业,明确专人加强重点联系,重在听取这些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其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需求,在此基础上认真落实有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帮助企业解难题、渡难关。
二、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特别是三部新法的宣传,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支持企业实施合法合理的用工管理,减少直至避免企业因不知法而支付违法用工成本。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工作,当前要集中力量继续抓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指导帮助企业和劳动者知法守法。要在面向全社会普遍开展宣传的基础上,通过举办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培训班,以及深入企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尤其要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尽量减少和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法律而增加违法用工成本。
三、指导企业因企制宜合理制定工时制度,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辖区内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发布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劳动定额、工时管理为重点的劳动标准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合理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时制度,改进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在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又能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为用人单位选择合适的工时管理制度提供方便。
四、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指导服务,采取数质并重的综合措施,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型员工队伍,切实化解企业“用工难”的矛盾。要采取经常性普遍走访和针对性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围绕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大局,培养、储备和引进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改进和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减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的择业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服务和辐射功能,帮助企业开展岗位培训,着力提升职工技能。健全并不断强化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采取校企合作、专场招聘、网上职介等多种方式方法,实现劳动力和岗位的有效对接,为企业输送各类紧缺人才。对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点招聘的,要提供减免费服务。要切实加强失业的监控和预警,注意做好对重点企业用人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企业就业状况的变化,并配合企业做好用工调控工作。
五、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降压减负。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为契机,进一步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及担保手续等限制,简化操作程序,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缓解融资困难。要进一步扩大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范围,降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成本,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全面到位地落实各项社保补贴政策,适当扩大享受岗位补贴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并尽可能提高岗位补贴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政府免费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一个方面降低企业的职工培训成本。国家下达的外来劳动力培训资金重点支持职工培训成效显着的企业。
六、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最佳结合点,妥善处理企业运行困难情况下社保方面的突出问题。灵活处理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征缴与推进单项险种参保的关系,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确有困难的企业,支持其先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暂时确实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先行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各地可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对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缴费比例。各地可以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运行困难阶段的资金压力。
七、坚持依法仲裁和柔性调处并重,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坚持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融入社会大调解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切实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要坚持以柔性调解处理为主,重在案结事了,重在问题解决,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进程,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实施仲裁建议书制度,对仲裁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以建议书形式对企业作出提示,尽可能避免对当事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八、配合支持企业实施改革调整举措,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要高度关注并正确对待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关停并转现象,及时协调处理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坚持因企制宜原则,采取双方协商办法,落实多种可行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九、清理整改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围绕发展大局、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积极开展创新实践。要对全系统涉企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凡已过时或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应在职能范围内予以修改废止。鼓励基层开展制度和政策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推进管理权限下放,服务功能延伸,方便用人单位就近办理劳动保障业务。要规范劳动保障各类业务经办和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规范,减少办事环节,扩大网上办理事项范围,努力做到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优。
十、规范劳动保障涉企行政行为,为企业运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并取消各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其他有法规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凡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收取,并对特殊困难企业酌情予以减免。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坚持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慎行事后处罚,原则上实行首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要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注重引导、鼓励企业自我规范。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以廉洁行政、高效行政、规范行政的作风和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