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02号 2008年10月6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
治理城镇生活污水是保护水环境、保障城镇功能的重要内容,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我省太湖流域建成了一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防治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太湖水污染治理的要求,一些地方排水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排水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污水处理企业操作不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不够到位,影响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为切实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行业管理责任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污水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努力提高组织程度;督促城市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职能,理顺完善排水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太湖流域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法规。城市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及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或完善排水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特别是乡镇收集管网,对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实施监管,指导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建立污水处理费拨付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挂钩制度,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核拨管理办法,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省建设厅要切实履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环保、水利、财政、法制等部门的配合,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指导与监督工作。
二、科学编制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规划
各地要按照《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要求,尽快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地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确保在200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覆盖全部乡镇。规划要对污水收集分区及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工业废水接纳监管、污水处理厂尾水利用及排放、污泥处置等作出统筹安排,乡镇污水治理规划尤其要突出污水收集管网和建设时序,并做到与流域治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加强对规划的审查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市)污水治理规划按程序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并作为工作考核和核定“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认真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08年底前所有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2010年底达90%以上。大力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010年底实现各乡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稳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除磷脱氮技术改造和尾水深度处理工作,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和水平,确保2010年底前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严格按照《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要求,设计、建设和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加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省级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
四、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坚持以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管理为重点,努力提高运行水平,实现处理尾水达标排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水质检测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落实企业水质自检制度,确保工艺运行正常,切实承担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要与污泥处置单位订立合同,按要求规范化处置污泥,严禁随意倾倒,避免二次污染。各地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健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体系,并针对一些乡镇生活污水厂规模小、技术人员缺乏、检测装备薄弱等情况,完善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指导。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要求,采取统一组建专业公司或委托市场化专业公司运行等方式,保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依托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乡镇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思路,与工业污水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明确各自责任,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及时得到处理,条件成熟时要逐步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
五、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管理工作
各地要有效协调城市建设(排水)、环保等部门,建立“谁许可、谁把关”、“谁接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接纳工业废水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超标工业废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工业废水排放行为。凡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接纳标准要求。完善工业废水排放检测、监控设施,增强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对一般工业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单位,只允许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在接管处设置采样口,安装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与城市建设(排水)、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各地城市建设(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工业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单位进行归类管理,将可能出现超标工业废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单位列为重点监测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对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超过接纳标准排放工业废水的,采取强制措施禁止排放,并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处罚。省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排放不达标地区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责任,并扣减该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六、加大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监管力度
各地要建立对排水规划实施、排水许可证发放、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的监管体系,并保证监管工作质量。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的维护与运行监管,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善内部管理,建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情况与运行质量信息系统,并按规定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条件的市、县(市)要建立排水监测站,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工业企业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质进行检测,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监管技术支撑。各市、县(市)排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量计量和尾水达标情况的检测,并严格按照检测结果核拨污水处理费。对尾水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政府补贴政策,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断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从业人员素质
大力开展污水处理检测专业机构人员及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和水质分析化验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督促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配备相应化验设备与专业化验检测人员,健全内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建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监测记录台账,制定有关工艺、机械、流程等方面发生故障的应急处置预案。市、县(市)排水管理机构要确定或委派专人负责对所辖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的全流程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八、努力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规划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制订政府对污水治理的资金投入计划,同时多渠道筹措治污资金,大力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抓紧出台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尽快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做到足额征收并优先用于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系统的运行维护。进一步加大对生活污水治理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中涉及道路挖掘占用的,减半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穿越河道或公(铁)路的,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费。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价格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指导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促进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确保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