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
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价服〔2008〕308号 2008年9月23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苏价服〔2008〕16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根据各地在贯彻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登记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时由申请人任选上述基本单元为一件进行申请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不得收费。
二、独立车库、车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宅房屋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企业由于产权变化发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
三、各级产权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废止。今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