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
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8〕103号 2008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现有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均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的要求,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统筹兼顾。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积极地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容量。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二、积极鼓励各类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大中型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形势作贡献。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当期就业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三、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各市政府确定)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允许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扩大使用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也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各地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五、适时适度调整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结余规模较大的市,经省政府批准,允许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费率一次性从3%降到2%。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各地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运行困难阶段的资金压力。
六、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审批制度和落户限制性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支持。
七、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扶持体系,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政策和公共服务。
八、大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对城乡各类创业主体做到政策上一视同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九、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要设立并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创业型城市和省级示范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认定制度。
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完善监测点选择办法,将季度监测改为月度监测,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当前和元旦春节期间,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扎实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继续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省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