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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02 16:58 字体:[ ]

         

        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苏价服〔2008〕195号  2008年6月2日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的总体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6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按八部委要求,并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全省相关各级部门,要求各级部门抓好落实。建立由价格、财政、国土、建设、林业、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市的整顿规范工作。省物价局分管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文物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各市比照省级工作机制开展整顿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促进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2008年7—9月)调查摸底阶段
                调查了解辖区内游览参观点的具体情况,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价,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并列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会商有关部门,对符合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确定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同时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各市物价局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将本地区四A级以上景区的相关信息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情况上报省局。
                第三阶段(2008年10—12月)清理整顿阶段
                省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适当调整游览参观点分级管理权限,各地在此基础上对所管辖的游览参观点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文件规定的原则,重新核定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率,对于门票价格优惠率超过20%的,要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降低其门票价格。
                第四阶段(2009年1—2月)总结验收阶段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降低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建立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以及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针对整顿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调查和研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制度。各省辖市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省局服务价格处。
                二、工作要求
                1.各级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确保此次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相互沟通,及时上报。
                2.清理整顿期间,各地要对确定的减免措施、降价措施及规范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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