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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09 16:4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
        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44号  2008年6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有的地方、部门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一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有的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取费用,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促进我省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精神,现就我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实行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根据国家规定,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由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在我省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顿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方法步骤
          (一)清理规范的方法。各地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1)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必须逐级上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2)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3)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4)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5)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6)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7)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情况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形成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等。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对全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工作总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25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各地工作总结和统计表由各省辖市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省成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参加,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财政、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职业资格有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落实清理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进行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由批设单位负责;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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