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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4:21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26号  2008年12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在省一级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英文翻译和审定,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推动市县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翻译和审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范围

         

          具有立法权的四个省辖市(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其他省辖市政府和开放程度较高、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县(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也应当有英文正式译本。

        对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否统一进行翻译,各地可视情协商确定。

         

        二、译本质量要求

         

          规范性文件英文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要组织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门人才积极参与,切实保证翻译质量。译文的语言风格要与中文的法律文本保持一致,充分体现法律用语的庄重和严谨;字、词、句的选用应准确、精炼,符合立法原意,完整体现其蕴涵的法律内容。专业术语和中国特色用语在有官方译法的情况下,应与官方译法保持一致。译本应行文流畅、语言通顺、格式体例规范统一。英文译本与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工作保障措施

         

          准确及时地将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对宣传我省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我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精心组织,落实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英文译本的翻译审定,由各地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协调,法制办公室(局)具体实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对英文译本组织审查。英文正式译本定稿后应在当地媒体公布或结集成册发放,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翻译和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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