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26号 2008年12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在省一级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英文翻译和审定,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推动市县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翻译和审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范围
具有立法权的四个省辖市(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其他省辖市政府和开放程度较高、外向型经济较发达县(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也应当有英文正式译本。
对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否统一进行翻译,各地可视情协商确定。
二、译本质量要求
规范性文件英文译本的翻译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要组织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门人才积极参与,切实保证翻译质量。译文的语言风格要与中文的法律文本保持一致,充分体现法律用语的庄重和严谨;字、词、句的选用应准确、精炼,符合立法原意,完整体现其蕴涵的法律内容。专业术语和中国特色用语在有官方译法的情况下,应与官方译法保持一致。译本应行文流畅、语言通顺、格式体例规范统一。英文译本与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工作保障措施
准确及时地将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对宣传我省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我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精心组织,落实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英文译本的翻译审定,由各地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协调,法制办公室(局)具体实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对英文译本组织审查。英文正式译本定稿后应在当地媒体公布或结集成册发放,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翻译和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