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0号 2009年6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精神,现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对需要明确具体贯彻办法的事项制订意见,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创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省发展改革委)
(二)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省工商局)
(三)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企业、学校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
二、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省工商局)
(二)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省工商局)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省工商局)
(四)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对吸纳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八)本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期限由各地政府确定。(省民政厅)
三、强化资金支持,形成激励机制
(一)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省残联、省财政厅)
(四)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人行南京分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南通、扬州、镇江、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省财政厅)
(六)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对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水电等创业运营经费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改进创业教学内容和模式,提升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的质量。(省劳动保障厅、省妇联)
(四)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改进创业课程设置,创新教学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实用性。有条件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指导教学研究,为创业提供文化知识和技能支持。(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
(六)按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率分段给予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创业效果挂钩的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创业见习(实训)期最长不超过1年。(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
(八)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参加创业见习(实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承担见习(实训)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九)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以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创业培训讲师团,努力造就一批创业培训和服务骨干。(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
(十)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基础薄弱地区开展工作,确保尚未开展创业培训的县(市、区)在2009年全部实施有关创业培训项目。(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一)调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参与创业培训的积极性,做好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和配备工作,提升创业教育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二)组建省创业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咨询、评审和服务。(省劳动保障厅)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创业创造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以科技创业孵化器为主要形式的创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示范带动和集群发展效应。(省劳动保障厅)
(三)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
(四)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省劳动保障厅)
(五)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创业项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中介服务或在劳动力资源供给方面成绩显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八)加强对创业者及其创办企业的社会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九)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及其招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提供便利。(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技)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并逐步完善各领域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和发布流程。(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
(十一)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归类细化创业项目,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
(十二)编制并发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发布(推介)日”活动。(省劳动保障厅)
(十四)根据职能与优势,开发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新领域,围绕创业项目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农林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科协)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把促进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
(二)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省劳动保障厅)
(三)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加快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建设。(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科协)
(四)定期对各地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劳动保障厅)
(五)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城乡劳动者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意识。(省委宣传部、省妇联)
(六)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服务月和创业明星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成功创业。(省劳动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妇联)
(七)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