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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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9〕187号 2009年5月31日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对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升学压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减轻财政经费负担,深化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中小学存在着运行成本较高,债务负担过重,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高度重视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要把规范收费管理、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规范现有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学校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应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
三、全面清理涉及民办中小学的收费
各地要结合国家和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对涉及民办中小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坚决取消;凡地方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坚决取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全面落实民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
四、积极利用价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总体上要保持稳定。对少数学校因近几年办学成本上升、收费标准长期未调整等突出矛盾,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适时适度地加以缓解;对近两年收费标准已作调整的学校,不再列入调整的范围;对社会或家长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学校,要依据成本监审规定重新核定办学成本和收费标准,凡收费偏高的,一律予以核减,坚决把过高的收费降下来。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涉及民办中小学收费的监管,结合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规定向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任何费用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民办中小学校应自觉做好收费规范工作,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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