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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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
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92号 2009年7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规范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作原则,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滚动储备,审核规范、完善手续,职责明确、加快推进,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方法和流程,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切实做好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以及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注重项目储备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规划,编制完善相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当前以投资为扩内需重要手段、以项目为保增长主要抓手的工作特点,明确规划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规模,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能够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规划项目名单。坚持规划许可制,凡是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安排中央投资。
(二)申请列入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地方及行业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计划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合格后列入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价时可根据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主要研究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因素,注重掌握项目实施成熟度及地方配套能力情况。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应当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在落实建设条件、安排投资计划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严禁安排已完工项目或接近完工项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优选申报。
三、规范项目审核,精心组织申报
(一)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程序,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把好项目审核关的同时,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工作部署和具体安排,牵头组织全省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由省直接分解安排投资的项目,需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3.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 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经当地有权进行审核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或申请使用中央投资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具体要求适当简化报送材料。
(四)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导出数据库文件并用光盘刻录后,与纸质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合规的项目及附件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做好后续跟踪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服务,推进工程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加快启动并顺利实施,及时发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抓好计划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转发、分解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依照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原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的,应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落实建设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配套承诺积极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债券要优先安排用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要按照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在中央投资引导下,确保各类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在配套投资筹集过程中,不得加重群众负担。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投资项目用地、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努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序时进度完成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
(四)坚持制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干预、干扰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严控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五、加强全程监管,实行绩效考核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抓好项目稽察、进度督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政策落实、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及资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使用、工程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要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将中央的政策执行到位。
(三)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已下达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并以此为参照做好后续中央投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四)要坚持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对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的,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将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六)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考核,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与下一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挂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意见执行。今后,中央出台新的关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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