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苏通科技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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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苏通科技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0号 2009年11月4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苏通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赋予合作园区若干支持政策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模式
合作园区比照省级开发区管理,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出台后,优先办理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项目审核
合作园区享有省辖市项目管理权限。对合作园区范围内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必须报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以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建设条件可自行平衡、属省辖市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由合作园区自主核准或备案,并抄报省和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省辖市项目管理权限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作园区可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当地有关投资主管部门。
三、关于财税扶持
2009-2012年,经考核合格后,省每年对合作园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合作园区一期9.5平方公里区域内2009-2012年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由省、市财政补贴给合作园区。合作园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优先办理退税。
四、关于用地政策
对于合作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的45%返还给合作园区,按规定用途使用,政策优惠期限为3年。支持合作园区项目纳入国家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计划,争取国家级土地指标。在具体项目用地上,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合作园区符合点供条件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
五、关于金融扶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作园区增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园区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合作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创新发展举措,大力推动合作园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对设立在合作园区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资金集中管理进行优先审批。
六、关于对高新技术项目、服务外包项目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扶持
对合作园区高新技术项目、服务外包项目的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人才的引进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园区内建立独立学院、培训基地和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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