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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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19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省金融办参与。
二、由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省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联席会议由江苏银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工商局、金融办、法制办、人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监管,着力构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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