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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5 11:25 字体:[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
        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交规〔2010〕4号  2010年10月25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
                为规范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公路条例》、《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高速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就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其车货长、高、宽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或公路交通标志规定,确需行驶我省公路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驶路线涉及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询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意见。其中: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国、省道(含外省进入,高速公路除外)的,或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县道、乡道、城市道路进入国、省道(高速公路除外)的:由起运地所属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起运地行驶路线为高速公路(含外省进入)或经县道、乡道、城市道路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进入的第一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支队)进行指定。
                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县道、乡道或城市道路进入县道、乡道的,由起运地所属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运输目的地为外省(市、区)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按照超限载行政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运输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承运人应当根据车货超限程度、公路技术状况、交通量和交通构成等情况,拟定包含下列内容的行驶方案:
                (一)运输的起迄点、拟经过的路线及运输时间,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时间和速度;
                (二)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特殊点段,需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
                (三)行驶过程受到公路及附属设施限制的路段,需要采取的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
                三、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前,承运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管辖分工,向起运地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行驶方案;
                (二)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输的缘由,物品的名称、重量、长度、高度、宽度;
                (四)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
                (五)车货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外廓尺寸和总体轮廓图有关资料,以及装载情况;
                (六)需要采取防护或技术措施的,还应当提供方案及补偿意见。
                承运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违反指定要求而发生事故等责任自负”作出书面承诺。
                四、对承运人提出的指定行驶申请,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行驶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材料及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3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补正的视为放弃。
                五、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指定行驶申请后,应当在充分听取承运人意见和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包含下列内容的核查、勘验。
                (一)物品的名称、重量、长度、高度、宽度等外廓尺寸;
                (二)车货的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总体尺寸和轮廓,以及装载情况;
                (三)行驶辖区公路或路段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技术状况及交通状况;
                (四)行驶辖区公路或路段的时间、速度和特殊点段需要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技术检测,确定行驶的可行性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指定意见的附件。
                六、指定路线跨市辖区或跨管辖高速公路的,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行驶方案等问题,发函征询沿线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征询的项目,参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的内容,结合管辖路段技术状况进行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或检测的,答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发函至受理公路管理机构说明情况。
                对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货物前往外省(市、区)的指定行驶,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邻省的公路管理机构。
                七、受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勘验结果,确定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时速及标识,明确有关行驶要求。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受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外廓尺寸超限运输指定行驶通知书》。
                指定编号参照许可决定书编号,将“许”字改为“指”字,编制指定决定书编号。
                八、运输超限载且超长超高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一并就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和时速予以指定。
                九、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的指定行驶,应当按照一车一办、一次一办的原则办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运输过程的核查,发现与指定要求不符的运载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承运车辆装货后超载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承运车辆不得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含三类)上行驶。
                对需要改造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设施方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出符合公路技术状况恢复要求的补偿方案,并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受理公路管理机构方可作出行驶的指定。
                十二、根据本通知要求,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针对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确保公路和车货运输的安全。
                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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