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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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20号 2010年9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乳品许可管理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条件、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资格,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新的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坚决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实行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销售、采购企业和个人信息,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乳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检验。农业主管部门要立足改进奶畜饲养方式,严格饲料监管,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的精料补充料以场为单位抽检比例不得少于15%。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
(二)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有序开展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三分监管”工作,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列为高风险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工作,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的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依法严查违法案件,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督查乳制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乳制品的供货商、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质量标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进行追踪。
(四)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省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完善运输环节的交接单;奶畜饲料生产企业及奶畜规模养殖场要建立饲料、相关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乳品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采购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开展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三)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健全电子信息追溯和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有效整合乳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2011年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尽快建立全省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为乳制品采购进货提供权威性验证验票查询平台;各相关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在2011年6月前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四、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的力度
(一)彻底清剿乳制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各市、县(市、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及时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坚持端窝点、追源头、查流向,依法查处违法案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加大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成立专案组立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认真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处理。对重特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对跨省份的案件,报省有关部门组织案件协查。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进一步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工作,在充分运用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企业内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构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防止不实或恶意炒作。
五、明确职责,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各方责任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乳粉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乳粉及其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业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全面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承诺书,不生产、不存放、不销售、不隐匿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进、加快建设乳品行业诚信体系,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让不讲诚信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将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全省企业诚信系统,成为企业在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工作中的约束性措施。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把乳品质量安全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检验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将本地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情况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并加强内部管理,将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将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快速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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