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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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2010〕111号2010年9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关键时期,全省上下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运作不规范,少数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缺失等问题。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融资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事关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清理和规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和规范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尽快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切实加强融资和担保管理
对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和部门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今后各地、省有关部门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协调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制订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办法,建立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省金融办加强与融资平台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及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发行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工作,并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办理此类贷款业务。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010年10月15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各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当地财政部门商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共同确认。
2010年11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工作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清理和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金融办。
省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立足整改提高,认真自查自纠,确保我省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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