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42号 2011年10月1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升我省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统一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思想认识
(一)现代种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江苏是农业大省,也是种业大省。近年来,我省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种业科技创新、品种选育、良种供应能力不断增强,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现代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化的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育、繁、推脱节问题仍然存在,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较为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种业企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当前,随着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和种业产业市场竞争加剧,我省种业发展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只有加快发展现代种业,不断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做强做大种业企业,切实增强种业产业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重要意义。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对于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农业是基础;提升农业效益,种业要先行。江苏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只有充分发挥农业科研和种质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才能不断提高单产、改善品质,挖掘农业增收潜力,确保粮油、蔬菜园艺、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稳定供给,并有效抵御国内外种业冲击,增强市场竞争力。在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现代种业是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二、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种业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种业市场监管,组织实施现代种业强省攻坚计划,全面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快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新型现代种业体系,努力培育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新品种,做强做大种业企业,发展壮大种业产业,实现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的跨越。
(四)基本原则。第一,坚持自主创新。加强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国内外合作,引进优良种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业科研成果,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第二,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引导支持种业企业发展“育繁推一体化”,实施兼并重组、科技创新和市场开拓,建立健全现代种业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种业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方面的主导作用。第三,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部门密切协作,引导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业企业流动,逐步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模式。第四,坚持扶优扶强。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育种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
(五)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创新一批优质、高产、多抗种质资源,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种苗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种业企业和品牌,初步建成新型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种业企业发展支撑体系、现代种业管理服务体系,形成机制灵活、投入集约、竞争有序、规模发展的现代种业新格局。到2015年,主要农作物自主创新品种覆盖率达85%以上,常规稻麦品种选育达国际先进水平,杂交育种达国内领先水平;蔬菜园艺作物自主创新品种覆盖率提高30个百分点;畜禽品种创新继续保持国内领先,主推品种覆盖率提高到85%左右;渔业品种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主推品种覆盖率达85%左右。全省种业企业销售额实现倍增,其中,农作物种业销售额达60亿元,全国市场占有率达7%以上。
到2020年,全省种业科技创新与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种业产业核心竞争力显着提高,种业企业销售额比“十二五”末增长25%以上,其中,农作物种业销售额达100亿元,全国市场占有率达10%左右,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农作物、蔬菜园艺、畜禽、水产种子种苗科研、生产、流通基地。
三、组织实施现代种业强省攻坚计划
(六)实施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攻关,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整理、保护等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建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基因库、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区),强化种质资源特性和保种技术研究,加强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护,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动态监测。加强国内外特异性种质资源的引进力度,积极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改良现有种质资源,创制一批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新种质和育种中间材料。结合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建立全省公益性种质资源交流利用平台,促进公益性种质资源共享,为商业化育种提供有力支撑。
(七)实施现代种业科技创新工程。巩固提高常规稻麦、杂交水稻育种优势,着力加强蔬菜园艺、杂交玉米、主要畜禽品种、水产品种的选育与创新能力建设。加强种业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种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育种方法、检测技术等基础性研究,加强转基因、分子标记等生物技术在品种创新中的应用。加快推进商业化育种,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符合生产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突出企业在商业化育种中的主体地位,多形式推进企业商业化育种,培育在国内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品种。到2015年,选育综合性状达国内领先水平的农作物新品种100个、畜禽新品种10个、水产新品种3个,其中,年推广面积达500万亩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3-5个,有较强竞争力的蔬菜园艺品种20-25个。
(八)实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培育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定一批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企业,切实提高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建立科研育种基地,引进人才和种质资源,建立“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制度。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品种推广,每年遴选一批骨干企业,对其自主创新的突破性品种进行示范推广后补助,推动企业快速提高省内外市场占有率,大力拓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棉花、常规稻麦、蔬菜园艺、种畜禽、水产省外市场,突破杂交水稻海外市场。引导和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立稳定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形成区域化、特色化、规模化的现代种业生产基地新格局。到2015年,全省建设150万亩现代化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500个工厂化育苗中心,200个规模化水产种苗基地;打造5个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集团,5个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种畜禽企业,2-3家“育繁推一体化”现代水产种业集团或龙头企业;推动15家种业企业进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农作物种业企业进入全国50强、2家进入全国10强;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九)实施种业质量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基地标准化建设,提高试验水平,增强新品种科学评价能力。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省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质量检验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种子检测体系,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的种子(种苗)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创新种子质量监管手段,推进物联网技术应用,建立覆盖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可追溯系统,从源头上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健全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体系,增加储备种类,改善储备条件,提升抗灾救灾能力。加强种猪、家禽、奶牛、种兔等生产性能测定检测机构建设,开展种畜禽、水产种子种苗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认证和资质认定,加快建立种畜禽、水禽、水产种子(种苗)质量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
(十)实施现代种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大种业人才尤其是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建设种业人才高地。依托全省“双创”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种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培育种业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实行专项扶持,鼓励种业企业引进国内领先的种业科技创新团队。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学科建设,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种业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企业建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学习实践基地。加大种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出国深造,打造一支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企业家队伍。加强对企业检验、生产、加工和贮藏技术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种业从业人员素质。
四、加强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投入,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财政加大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扶持,重点支持公益性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创新、共享,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商业化育种平台建设,支持改善种子管理手段。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种业领域,提高种业科研、产业发展投入水平。市、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现代种业发展引导资金,积极扶持当地种业发展。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对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开发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种子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种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依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
(十三)扶持优势种业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加强种子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向种子生产基地倾斜,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田间基础设施建设。种业企业投资建设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所需的管理、加工、仓储用房以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种业企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国有农场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其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基地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占用耕地的,由种业企业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将种子种苗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种子种苗运输享受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十四)建立金融支持机制。把农作物、种畜禽、水产等种子种苗生产保险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调动保险公司开展种子生产保险服务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业风险分散机制。鼓励种业企业创造条件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通过首发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的,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给予上市费用一次性补贴。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种业发展中长期信贷的支持,逐步提高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健全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信贷的支持,省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扩大种业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更多地发放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优先列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并予以政策扶持。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种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引导投资机构创建种业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成长型种业企业扶持的力度。
(十五)鼓励科技资源和人才向企业集聚流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种质等科技创新资源向省内种业企业集聚,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参股和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分配,并保护其合法收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和子女入园入学问题。种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后,仍可继续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科研任务。
(十六)加快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强化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加快建立种业企业在商业化育种中的主导地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研究部分,要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加强科研力量,优化人员结构;从事商业化育种部分,要加快转换机制,推进科企嫁接,鼓励整建制并入种业企业。到“十二五”末,力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五、强化现代种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七)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种业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管理机构,严格种子行政许可管理,加强种子执法能力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和事企脱钩,建立健全种子种苗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子种苗管理队伍。各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要将种子种苗的执法管理、市场抽检、质量鉴定、试验示范等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十八)创新科技计划立项与成果评价机制。鼓励种业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加大项目立项与成果评价机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种质资源创新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奖励和政策性补助制度,形成有利于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评价体系。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推进种业科技创新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建立以大面积生产应用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项目立项和考评机制,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商业化育种项目。
(十九)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严格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加大不适宜推广品种退出力度,确保农业用种安全。强化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未审先推、越区推广、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苗等违法行为。严格做好外资企业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审查工作,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畜禽遗传资源、水产种苗的管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现代种业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种业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合作。引导行业协会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探索建立企业维权协助机制,大力宣传种业龙头企业和优秀品牌,帮助种业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农委、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委农工办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成立全省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编制现代种业发展规划,明确“十二五”及今后10年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现代种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