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45号 2011年10月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江苏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指根据《试点方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在农村地区销售的特定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赔简便等特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江苏虽地处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整体水平高于全国,但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农民因家人患病、死亡导致生活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江苏地区试点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以为中低收入农民提供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提升我省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动我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一)资格准入。各人寿保险公司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并享受放宽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等优惠政策措施。
(二)制定方案。取得试点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认真按照《试点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备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拟试点的保险产品、拟采取的业务模式,以及宣传、承保、理赔、风险管控等管理服务措施。
(三)周密安排。试点公司应从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升广大农民群众保障能力的高度出发,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工作,科学制定试点计划、设定试点目标;开发适合我省农民需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加强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农村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与服务质量;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险责任、投保理赔方式等内容。
(四)稳步推进。试点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首先选择分支机构实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稳步推广。
三、防范风险,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试点公司要充分评估其分支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能力不足的分支机构不得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严格遵守投保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民投保。及时向保监部门报告经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保监部门为试点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开展试点业务分析和经验交流,严肃查处试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