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1〕160号 2011年11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发布施行,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及对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把行政强制法纳入学习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正确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强制法,为施行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抓紧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清理工作要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制定机关负责制。政府规章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的范围是:所有与行政强制相关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一律进行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确需保留的,要及时研究提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应当停止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纠正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停止委托;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项规定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又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对行政强制法作出的这些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得到全面落实。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确定的合法、适当、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防止程序违法和行政强制权滥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听取当事人意见、当场(书面)告知、催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等有关配套制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规范行政强制文书格式,保证行政强制权规范化运行。
五、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要及时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和方式与当事人达成协议,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行政强制执法检查,组织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强制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备范围,规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备时限,规范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学习教育活动,按照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制度,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厘清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实施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现象。
七、以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实施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力度,努力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制工作人员,提升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着力抓好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