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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5 15:4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
        创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61号  2011年11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省工商联

                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对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维护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以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主线,以共建共享、互利共赢为原则,以企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广泛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效益共创和利益共享,全面保障劳动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努力形成职工受惠、企业得益、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总体目标
                到2013年,全省市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设区的市市区街道普遍开展创建活动,符合当地劳动关系和谐标准的企业数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50%以上。
                到2015年,全省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所有乡镇、街道普遍开展创建活动,符合当地劳动关系和谐标准的企业数占已建工会企业数的6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律意识、承担主要责任。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引导企业以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劳动报酬为重点,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同岗同酬、同工同酬待遇,健全职工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幅适当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引导企业认真落实工作时间、工作班次和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避免超时、超强度劳动。引导企业不断改善职工劳动环境和生产条件,尽量减少高温、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引导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着力消除保险制度覆盖盲点。引导企业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等制度,探索和推行符合企业实际的经理接待日、民主恳谈会、劳资对话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拓宽职工民主参与渠道,有效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企业关注职工生活条件和心理健康,特别是青年职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新变化,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
                (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创建活动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创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衡量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核心指标,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开展、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劳动争议调处以及职工民主管理和参与企业自主创新等方面情况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结合创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平安企业等,从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和矛盾调处等环节入手,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和谐劳动关系评估办法,使企业直观了解创建目标、全面落实创建要求。结合推行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定期公布企业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将职工满意度作为企业申报参评的重要依据。结合开展省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表彰活动,评选和树立一批有影响的先进典型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典型,以评先促创建,把创建活动引入过程创建、动态评估、持续改进、梯度升级的良性发展轨道。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予以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探索建立政府扶持政策与创建工作挂钩机制。政府部门在安排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批准特殊工时等方面,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优先考虑;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2年内免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政府在评选劳动模范、工会组织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时,要将是否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先决条件。各级企业组织要将劳动关系和谐状况作为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始终保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高质量。
                四、工作要求
                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年度工作目标,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提供人力和财力保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健康发展。针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新特点,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的“组织运行实体化、资源社会化、工作长效化”,并逐步向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和行业延伸,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要充分依托“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以“目标体系、考核评审、检查督办、激励约束”为重点,完善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督促检查,构建创建活动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创建活动深入经营者和职工心中,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认识与行动统一到创建工作总体要求上来,把创建活动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升华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注重强化对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鼓励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勇于实践,探索创新,使创建活动不断有所突破、逐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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