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58号 2011年11月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对于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增加基层医生队伍中全科医生的比重;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在岗医师按要求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为解决现阶段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3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扎实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三)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四)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培养基地的认定,组织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培养基地作为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财政对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建设予以补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
(六)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以工作单位选派为主,规范化培养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七)完善高等医学院校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大力发展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合理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省卫生厅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制定全省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教育厅要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人才培养规模,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数量相衔接。
(九)强化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十)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全科医学知识相关培训的骨干医师,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要求,由省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经济薄弱地区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
(十四)严格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科医生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各地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按要求做好全科医生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岗位,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认定岗位聘用结果。
(十五)加强全科医生准入管理。将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提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享受全科医生津贴,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从2015年起,在我省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十六)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七)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团队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八)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有关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十九)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一)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二)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三)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办法,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生和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双向流动,鼓励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专科医师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六、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市、县(市、区)的实施细则,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二十五)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和完善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二十六)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
(二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十八)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