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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1 16:53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10号  2011年8月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省工商联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推动各类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为原则,以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扩面建制、质量提升和履约兑现为重点,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二、总体目标
                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职工50人以上企业到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0%以上,到2013年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实现覆盖;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重点措施
                (一)加大扩面建制推进力度。区分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工会基础等不同情况,运用单个企业协商、行业和区域协商等灵活适用的建制形式,促进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和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制企业,通过下发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特别提示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推动。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职工增收、企业增效、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为扩面建制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以推进集体合同“彩虹计划”为载体,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实施要约,协商确定可量化操作的条款。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前提下,协商确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时安排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报酬。国有企业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协商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组织实施“协商薪酬制度激励职工创新计划”,让劳动者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三)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加强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保证工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督促企业就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1次,每年向职代会全面报告1次。企业因故未能履行集体合同的,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各地要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基本准入条件,作为评比表彰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职责,作为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有力措施,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要充分依托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制定、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工会组织要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集体协商主体,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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