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17号 2011年8月1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实际,现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苏政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规定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
(一)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工程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农民宅基地及厂矿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和税费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沿线人民政府应结合地方村镇规划合理安排落实安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安置用地征地补偿费及税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成本,交由沿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入库。取土、临时和线外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高速公路主线用地标准缴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四类地区的临时用地补助费分别调整为每亩每年2400元、2100元、1800元和1600元。
(四)电力部门负责做好电力杆线的迁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补助迁改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电力公司另行确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执行。苏政发〔2011〕40号文件公布实施后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按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