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
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1〕128号 2011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最新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整体部署,现就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着力在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上下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为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当前,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发展不够均衡;提高保障待遇和基金支付压力并存等问题,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阶段。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实施“民生幸福工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目标,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增加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工作重点,注重效率与公平、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整体设计,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逐年增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实现“老有所养”。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30%以内,城乡居民实现“病有所医”。
——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覆盖城乡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400万和1200万人以上;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失业、工伤人员基本生活以及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社会救助。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灾害及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上年度省辖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综合确定,增幅不低于城乡居民收入增幅。
——社会福利。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逐步向全民共享拓展,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老年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惠民殡葬政策覆盖所有省辖市,孤儿养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制度完善、作用显着、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全面落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在不断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创新力度,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1. 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巩固“新农保”制度建设成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 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普遍开展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保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3. 推进失业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将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探索建立工伤预防管理办法,推进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健全工伤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健全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4. 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城乡医疗、特殊困难残疾人及受灾群众救助制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专项救助力度。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和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突发困难。
5. 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社会保障水平,落实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推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政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引导和规范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慈善及公益活动。
(二)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坚持把覆盖面作为衡量社会保障制度可及性和有效性的首要指标,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制度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1. 健全扩面工作机制。坚持行政推动、宣传引导、法律约束三管齐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联动共享机制,发挥企业工会监督作用,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 推动重点人群参保。大力促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 强化参保续保帮扶。巩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果,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鼓励各地采取公益捐助、慈善帮扶、政府补贴引导等措施,帮助困难断保人员续保缴费。
4. 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严格执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完善征缴稽核和征收考核机制,依法组织征收,加大欠费追缴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从严监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基金收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和运营的全程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使人民群众切实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 着力提高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和财政保障制度。建立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新农合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的80%。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 加快提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制度。全面推行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以及大重病患者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增长10%。提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补贴标准。健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及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生伙食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积极推动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人民群众要求相适应,切实加强慈善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3. 积极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满足人民群众更高或特定的保障需求。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重)病困难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大力发展居民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统筹衔接。顺应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强化城乡、区域社会保障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统筹协调发展。
1.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实行基金省级预算管理,逐步扩大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规模。全面实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2. 推进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抓紧研究并积极探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健全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低保城乡一体化。
3. 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衔接。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健全低保制度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扶贫开发等政策以及医疗、教育、住房、慈善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五)着力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按照“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规范服务、分步推进”的要求,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社会保障服务资源,加快推进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规范、均等、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
1. 推进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工程,明确社会保障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标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标准化试点,加强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
2. 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加快建设覆盖全省、联通共用、安全可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尽快实现服务对象、信息网络、公共服务“全覆盖”,探索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作用,有效提供网上申报等基本服务,实现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3. 推进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功能,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成“15分钟社会保障服务圈”,为广大群众提供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一条龙”服务。稳步推进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的整合,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加强社会保障服务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实行经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外包办法,不断提升社会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又好又快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民生幸福工程”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推进体系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基层基础,注重与基层的沟通衔接,调动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根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跟踪督查,严格考核,确保责任、措施、资金落实到位,真正把好事办好。
(三)加大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确保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逐年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各级财政都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社会保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营造良好环境。认真组织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不断改进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进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知识的了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