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
发展水平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80号 2012年10月17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
全省安全发展水平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2.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之上。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本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4.全面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以及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5.认真执行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客运车辆挂靠运营和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加强公路路面管控,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人员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综合治理,改善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按照统一标准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监局分工负责)
6.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车辆及专用校车安全运营和管理制度,依法强化安全监管。(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分工负责)
(五)严格工业领域安全监管。
7.各地要按照全省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整合化工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优化企业布局,推进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分工负责)
8.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和管理。(省安监局、公安厅、财政厅分工负责)
9.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分工负责)
10.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生产和使用属于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必须进行自动化改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健全安全检测监控体系。(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11.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监局、能源局牵头负责)
12.全省沿海、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江苏海事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3.加强对民用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
14.严格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15.加强对有色、建材、机械、冶金、烟草、纺织、轻工、民用爆炸物品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深化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6.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特别要对房屋拆除、民房修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安全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施工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下管网安全。严禁企业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或者无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严厉打击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擅自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确保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
17.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煤矿防治水工作力度,开展煤矿防治水能力评估。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加快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集成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按时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江苏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分工负责)
18.稳步推广地下矿山充填开采技术,新建地下矿山应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加大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力度,落实采空区监测监控措施。加快尾矿库在线监测及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运用,新建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省安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八)促进水上交通和渔业作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19.严格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危险品运输船和旅游船舶(艇)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载客、渡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督促跨江、跨河、跨海大桥及架空管线业主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防碰撞措施。(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0.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出海作业编组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等制度,全面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程,继续深入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加强渔业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省海洋渔业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公共消防安全管理。
2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切实加强消防投入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推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确保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消防安全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省公安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认真贯彻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健全基层监管体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监管责任和农机合作社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严格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关、检验关及驾驶人培训关、考试发证关。公安、农机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切实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增强农机防范事故能力。(省农机局、公安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狠抓烟花爆竹流通市场安全监管。
23.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与问责
(十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24.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统一标志、规范执法,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5.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6.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惩治措施,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工商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27.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发生重大、较大和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从2012年开始,省安委会每年对各地、各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和督办要求完成督办任务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以及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28.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决定报省安监局备案。设区的市安监局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实施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质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负责)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五)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
29.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建立完善涉及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大型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特种设备、超高层建筑等建设、运行、管理的安全制度。(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法制办配合)
30.根据产业升级和技术保障需要,修订完善地方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省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以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委、能源局以及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365手机版游戏中心官网_beat365app登录入口_BET体育365投注官网电监办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安全生产人才培养力度。
32.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安全管理、安全工程等专业学科,规划新建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安全工程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3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不得将高危行业项目变通为非高危行业项目立项审批,报批项目与实际建设项目不一致的,投资主管部门必须撤销审批,在建项目必须停止建设,已完工项目必须停止投运,坚决防止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省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34.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5.大力发展安全产业,积极开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6.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对一级企业抓巩固、二级企业抓提升、三级企业抓改进、不达标企业抓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其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37.企业应当建立全员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和实时监控。认真执行高危行业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的有关规定。严格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职业病防治。
38.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等工作。(省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切实抓好煤(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建设。(省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五、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十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40.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税金融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省安监局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1.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确保落实到位。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2.落实和完善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稳步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以及江苏保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三)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
43.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优势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健全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成省级矿山类、非矿山类和职业卫生实验室。鼓励各类安全技术、装备、工艺、产品研发,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定、推广。建设煤矿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危险化学品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职业病防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推进感知矿山等基于物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省安监局、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发展和利用安全生产社会服务资源。
44.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协调、带动作用,整合社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力量,推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与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服务价格与信用体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45.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设区的市实行“一局一支队”模式(建制局及下辖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县、市推广“一局一大队”模式(建制局及下辖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乡镇(街道)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村委(居委)会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快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托执法。(省安监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6.整合建设化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矿山、职业病防治等省级应急救援综合基地。(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以及江苏海事局分工负责)
47.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和专业应急救援小分队,逐步建立以应急基地为覆盖、以消防救援为主体、以专业应急小分队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省安监局、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财政厅、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机制。
49.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省安监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50.加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安监、海洋渔业、地震、气象、海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化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与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联动,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省安监局、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卫生厅、海洋渔业局、地震局、气象局、应急办以及江苏海事局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
51.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医疗等信息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加快建设各市和一批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信息中心。(省安监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推进海上应急搜救能力建设。(江苏海事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53.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演练、宣传等工作,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省安监局、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4.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
(三十)深化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和示范创建活动。
55.深化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和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切实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病防治知识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发展工业园区、安全村镇、安全社区、安全校园等创建工作,提升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三十一)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文化。
56.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省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在企业全面建立“1+3”安全监控体系,在煤矿企业全面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积极构筑群防、群控、群治工作机制。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将企业诚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评定的重要量化指标,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创建。(省安监局、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
5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以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农民工、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为重点,开展新聘人员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鼓励大型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省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十三)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59.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识,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的部署、推进、检查和考核。(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分值和考核权重。各级安委会要完善考核办法,每年年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及有关部门,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年内不得受到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对经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地区及有关部门,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五)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61.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其所反映的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示。(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牵头,省广电局、监察厅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3.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