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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建设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30 09:5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风能与海水淡化
        产业示范园建设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2〕198号  2012年11月30日

         


        盐城市、镇江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国办发〔2012〕13号)精神,充分发挥江苏沿海风能、海水、滩涂等资源优势,推进国家“973”计划风电非并网淡化海水技术产业化,加快我省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起点编制产业示范园发展规划
          在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盐城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按照“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目标定位,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盐城市编制《盐城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发展规划》,明确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产业定位、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盐城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适时对镇江市与哈电集团合作共建风能与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规划进行论证审核。
          二、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示范试点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和盐城市、镇江市政府配合,争取将产业示范园所在地大丰市作为第二批国家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将盐城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和镇江风能与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作为国家级示范基地,将海水淡化重点工程和项目作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由省海洋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方面争取将产业示范园(基地)列入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域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积极推动要素、政策向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基地)集聚,加快产业化应用步伐。
          三、积极吸引投资发展实体
          积极吸引哈电、大唐、中盐、可口可乐等企业参与示范园(基地)投资开发,组建投资发展实体。积极争取国家对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省支持示范园(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支持筹备举办中国风能与海水淡化国际论坛、中国风能与海水淡化国际博览会。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2013-2015年,省财政每年给予盐城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1000万元补助,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省沿海发展专项资金、省开发区发展资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等,“十二五”后3年每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园、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要将风能与海水淡化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列入指南,择优支持。
          (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将示范园(基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土地点供计划,在区域环评、环境容量指标和浓盐排放、取水口设立、保障海上风能与海水淡化工程科学用海需求、保护海水淡化取水水源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商务部门负责争取将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纳入“中新”合作新领域。省有关部门要从税收、金融、科技、土地等方面,支持首批风能与海水淡化示范装置应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省政府成立省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推进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共同推进我省风能与海水淡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示范园(基地)所在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园区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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