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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30 09:04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2〕90号  2012年6月3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摆在重要位置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社会力量办医仍需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政府职能转变亟待加快步伐。同时,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攻坚时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对于顺利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和扎实有效的举措,把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继续抓紧抓好,为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按照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努力在医保、医药、医疗三个重点领域取得改革新突破,着力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体现公益性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有效改善;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就医矛盾得到进一步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7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
          三、着力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项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不断提升基本医保质量。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到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统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参加职工医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在校的全日制高校学生统一纳入基本医保体系。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参保人员合理负担的基本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新农合筹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到2015年,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达到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保管理服务,并加强对其资格准入及规范运作的有效监管。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或支付政策。
          4.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全面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医保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逐步实现更高统筹层次上的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五统一”。加快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积极探索加强门诊统筹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合理控制门诊医疗服务费用。
          5.改善基本医保管理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就医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依托“金保工程”建成省级医保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并完善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依托“金保工程”加快建立涵盖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年结余率超过10%或累计结余率超过20%的应开展二次补偿,并适时调整补偿政策。建立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6.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住院和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为主、一般门诊按人头付费为主,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协商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基金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首诊。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7.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实行门诊、住院费用合并救助,其诊疗费用经医保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实行按比例救助,并逐年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到2015年,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加快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的“一站式”诊疗费用结算机制,全面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8.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商业保险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对接,研究制定信息对接制度,稳步推进信息合作平台建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9.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对封顶线以上或个人自付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进一步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支付政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2.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群众用药习惯,适时调整并公布省增补药物目录,优化增补药物的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妇女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的增补药物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建立健全紧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廉价药品和临床紧缺药品逐步实行统一定价,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确保群众基本用药。
          3.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和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考核监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供货企业配送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配送条件和配送质量符合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新的质量标准,对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基本药物品种和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药品质量。强化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追溯能力。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测。
          4.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经济薄弱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经考核后按一定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各地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作用。制定实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补助办法,扎实做好债务化解工作。
          5.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责权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完成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规范实施公开招聘制度,确保聘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5%。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细化和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补助办法,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全面落实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优秀业务骨干和作出特殊贡献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其中,95%以上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省财政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给予补助。大力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的在岗人员进修培训制度,实施一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
          7.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起能够有效实施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到2015年,以省辖市为单位,乡镇、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45%以上。
          8.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临床医师纳入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9000名以上全科医生,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各地对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财政对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建设予以补助。严格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完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准入管理,并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探索全科医生特岗制度,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增强岗位吸引力。积极推行家庭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9.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求,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实施县级以上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1年以上制度。制定完善适合农村工作特点的卫技人员职称晋升政策。鼓励城市大医院退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执业,其原单位的退休待遇、单位福利和医疗保障均不受影响。
          10.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通过定向免费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面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到2015年,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配备1名以上的执业助理医师。
          (三)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努力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1.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降低公立医院负债水平。
          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使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大力推进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因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按照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合理补偿的原则,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县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3.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加快构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积极推进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研究制定院长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任职资格条件,加强院长职业化培训培养。
          4.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大力推行全成本核算,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主要抓手,完善医保、绩效考核等相关政策,努力提高公立医院工作效率。
          5.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探索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2年-2013年,全面推进15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开,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阶段性目标。
          6.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落实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7.创新医院管理服务。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继续扎实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措施,优化服务模式,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方便群众就医。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全省远程会诊系统。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8.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深入实施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首诉负责制、首诊负责制和医院投诉管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努力打造医疗卫生“阳光服务”。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调处各类医患纠纷。到2015年,全省80%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75%以上的医患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依法严厉打击“医托”、“医闹”和针对医院、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良好的执业环境,保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他各项工作
          (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积极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层次。到201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和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6%以上。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农村改厕、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急救医疗、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全部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全省90%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二)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级重点建设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疗中心;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办好1—2所三级综合医院、1所三级中医医院,对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县(市)人民政府重点办好1-2所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院。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妇儿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妇儿科建设。引导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各类规划时,给非公立医院发展留出足够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发展上规模、上水平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大型医疗集团发展。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和参与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
          (四)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探索适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和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中医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引导群众更多地选择中医药服务。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的投入补偿机制、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和分配机制。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力争使所有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有中医科、中药房。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力争在所有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科或治未病中心。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五)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医学生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儿科医师、康复治疗师以及精神卫生、急诊急救、公共卫生、卫生应急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到2015年,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数分别达到2人、2.1人,医护比达到1∶1.05。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有新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医师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
          (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完善药品定价机制,建立与市场采购价格、中标价格紧密联系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健全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出厂调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改革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调整中药价格,逐步形成江苏特色的中药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对部分高值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提高价格透明度。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2015年,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严格药品注册审批,提高药品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药品、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以现有卫生信息网络为基础,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为切入点,构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卫生综合管理等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二级以上医院标准电子病历数据库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八)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积极推进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医药卫生法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与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切实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组织程度。要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围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扎实加以推进。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健全督导考评制度,强化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评价,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
          (二)坚持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加强统筹协调;卫生部门要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改革;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改革中都承担着重要任务,要全力以赴做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共同推进改革。要保护和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其改革主力军作用,形成改革合力。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做到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为确保医改任务顺利完成,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十二五”期间,政府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年-2011年医改投入。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实行分类指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改革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要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改革有力有序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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