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口岸管理
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2〕135号 2012年7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全省口岸事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促进了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我省对外贸易面临严峻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口岸管理,努力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口岸服务效能
(一)努力提高外贸货物通关效率。在全省口岸全面推行预约通关工作制。着力打造江苏海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江苏检验检疫“12365”服务工程、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和江苏边检机关“网上边检工作平台”,逐步推广“一次申报、在港交接”引航新举措,不断提高对外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力推广产地机构与口岸机构联合查验监管的作业模式,简化口岸现场查验作业手续。在有条件的口岸按照“一个窗口办公”的要求,集中受理通关业务。
(二)尽量降低外贸货物在途成本。加强口岸集疏运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紧密衔接,确保货畅其流。继续坚持“外贸优先”原则,通过开设“绿色通道”、专用通道等方式,减免交通收费,长江锚地优先安排外贸船舶使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贸船舶安全夜航。引航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确保外贸船舶引航申请受理率100%、按时开航率不低于99%。
(三)全力支持外贸企业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高外贸企业清关结算速度,及时办结出口退税。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通关业务,积极探索不需占用企业资金的担保方法。由口岸所在地政府牵头,对所有涉及外贸货物查验监管收费项目进行1次集中清理,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收费,规范随意性大的收费,降低明显偏高的收费,对资金困难的外贸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减、免或缓收措施。提高口岸收费项目透明度,所有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媒体、企业和全社会的监督。
二、改革口岸通关流程
(四)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推行顺势监管、无阻断物流,查验机构主动在法定的物流换装作业正常停留地点、时间进行查验;以产品风险管理、企业诚信自律为基础,检验检疫实施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措施;扩大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企业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转关手续;对持有“绿色通道”标志的船舶,海事机构提供包括办理定期进出港签证、定期结算船舶港务费等在内的多项便利;对定期定航线出入境的客货班轮,边检机构根据其申请签发年度多次航行证件,放宽船员家属和作业人员登外国籍及港澳籍船舶的限制,简化登轮证办理手续。
(五)切实强化条块结合。加快落实省政府分别与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支持江苏海事局、江苏检验检疫局与省交通厅建立的合作协调机制,改进进出口监管,服务口岸发展;支持南京海关与江苏检验检疫局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强化关检合作,提高查验效率,促进和谐口岸建设;主动对接,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合作与配合,为企业提供跨区域通关便利。
(六)进一步完善分类通关制度。大力推进通关作业改革,根据国家规定,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定期考评,及时调整管理等级和类别。在全面推行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进一步提高分类通关质量。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给守法企业以更大的通关便利。深化和完善分类通关制度改革,不断扩大适用范围。
三、加快口岸开放步伐
(七)全面实施“十二五”口岸发展规划。根据结合市场需求、查验设施配套建设和查验人员编制落实情况,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保证“十二五”口岸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当前,着重推进靖江港、洋口港、启东港等3个水运口岸和常州奔牛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等2个空港口岸的开放审理,支持淮安涟水机场、扬州泰州机场开通国际临时包机,加快赣榆港口岸开放申报进度。
(八)营造良好的码头开放运营环境。本着开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江苏实际,修订码头对外开放、临时开放以及后续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码头开放验收、审批程序;通过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装备,缓解查验机构人员编制紧缺的矛盾,提升为码头开放运营服务的水平;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促进开放码头运营管理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九)有序发展二类水港口岸。支持淮安、宿迁和徐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二类水港口岸,策应全省产业结构梯度转移,为苏北外贸快速发展提供支撑条件;有关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查验机构要在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支持有外贸业务需求的响水、滨海、宜兴、阜宁、建湖等二类口岸正常运营;推动口岸与口岸、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资源整合,促进现有二类口岸的提档升级。
(十)积极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综合功能。积极推动苏州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加快申报苏州综合保税区“一区四片”试点,将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优势和政策优惠叠加至吴中、吴江以及常熟出口加工区;支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营销、物流、研发、产品售后检测、维修服务中心;支持苏州、昆山等综合保税区拓展贸易功能,改变加工贸易以代工模式为主的局面,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广应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推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管理,简化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办理手续。
四、强化口岸区域协作
(十一)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江苏、上海和浙江三地政府以及三地口岸办公室先后签署的《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备忘录》和《推进长三角口岸城市群大通关合作协议》,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项目合作为抓手,以口岸信息化联动为支撑,以口岸查验、运营单位和相关企业为主体,以长江三角洲口岸城市群为载体,大力下移通关协作的工作重心,务实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关一体化。当前,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围绕干支线中转、铁海联运、空陆联运、水水中转和保税物流,通过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口岸资源的合理分工协作,实现合作项目直通式对接,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
(十二)加速建设电子口岸。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快省电子口岸建设步伐。按照整合口岸体系、减少通关环节的总体要求,制定标准规范、设计操作流程,通过跨部门、跨区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申报、审单、验放一体化的快速查验监管机制,最终使报关、报检、收付汇、退税、加工贸易审批备案,以及订仓、仓储、运输等通关作业和运营各环节通过电子口岸一个窗口申报办理,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
(十三)深入开展口岸文明共建活动。要以建设“安全、高效、廉洁、和谐”口岸为目标,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深化廉政共建”为主线,不断健全机制、拓展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口岸文明共建活动广泛持久地推向深入。当前,要结合开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解三促”活动,着重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共同优化口岸执法和服务环境。
五、促进口岸资源整合
(十四)加大对重点口岸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呼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推进长江江苏段“国际海港区”建设。配合做好12.5米深水航道延伸至南京的疏竣工作,并根据航道综合情况调整外贸船舶进出长江的控制标准。根据江苏沿海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家东中西部示范区的要求,大力推进连云港港30万吨深水航道、赣榆港区和航道以及港口集疏运系统等重点工程建设,在港口运载能力和功能上实现新突破;积极协调和促进相关单位与部门用好政策优势,发挥新欧亚大陆桥东桥头堡的作用,大力发展铁海联运、海陆联运,加密集装箱班列,提升口岸通关查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中西部货源从连云港港出海;加强与大型船公司、物流运输公司的合作,开辟更多航线,增加干线集装箱挂靠,提高连云港口岸的远洋运输能力。积极支持太仓港口岸开辟近洋和远洋国际航线,增加国际干线集装箱班轮挂靠;加大投入、协调解决工程用地等矛盾,支持太仓港信息中心、口岸集中查验中心、危险品堆场、锚地和监管救助综合基地“五大中心”建设。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和苏南国际机场充分发挥其在IT等高端制造业产品的分拨、交易和集散作用,加快外贸物流速度。
(十五)统筹协调口岸分工协作。口岸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分析,准确定位,避免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为外贸货物创造稳定顺畅的流通渠道。积极探索和尝试口岸联合经营的方式方法,由政府主导,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市场调节,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各具特色、统一协调管理的长江中下游口岸群,不断健全和完善口岸对外贸货物的服务保障体系。口岸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的协调力度,努力规范口岸外贸物流秩序。
六、加强口岸运行监控
(十六)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口岸的功能和作用。口岸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支撑条件,不仅代表国家主权,展示城市形象,营造投资贸易环境,承担税收和交通任务,而且亦已成为产业聚集的高地、企业汇聚的场所和投资开发的热土;随着功能不断拓展延伸,口岸又成为信息发布的窗口、大宗商品集散和交易的中心、重要商品价格形成的市场和交通物流的枢纽。显然,做好口岸工作,对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发展开放型经济,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将口岸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口岸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过程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十七)定期统计分析口岸运行情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口岸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口岸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口岸运行各项指标数据,汇总分析运行特点,把握运行趋势,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预测预警,为外贸企业分析市场、搞好经营提供参考和指引。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口岸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外贸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障口岸良性运营。
(十八)切实加强对口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口岸所在地要搭建起由政府牵头、口岸查验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口岸管理综合协调平台,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交流情况,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口岸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各级口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牵头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口岸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维护口岸运行的和谐稳定。各级查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确保各项通关便捷措施得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