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2年省级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25号 2012年7月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2年省级部门节能目标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2年省级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一、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26%。(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二)重点领域目标。
2.工业。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6%以上。“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500万吨标准煤。(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3.建筑。全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8000万平方米、新增节能能力80万吨标准煤。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万米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0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400万平方米。(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交通运输。全省营运客车、营运货车、营运船舶的单位周转量能耗分别比2005年下降1.2%、3%、5%,港口生产单位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6%。(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5.公共机构。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比上年分别下降3%和2.5%。(责任部门:省级机关管理局)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目标责任。
6.合理分解节能指标。将年度节能目标分解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7.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开展对市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统计局等)
8.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进行问责。(责任部门: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9.加强节能工作领导。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推进结构调整。
10.严控高耗能行业增长。六大高耗能行业产值(现价)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下降。(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11.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评限批。(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12.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三)大力组织实施重点工程。
1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工程。力争通过节能改造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四)加强节能管理。
14.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部门:省能源局)
1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备案管理制度。(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16.推进工业节能。提高标准,扩大淘汰范围,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从优化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创新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工业企业能效水平,确保完成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目标。(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17.推进建筑节能。确立5个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完成200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严格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上年水平。(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18.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开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监测考核,基本建成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分析系统,组织实施交通节能示范项目,新增、更新公交车辆2000辆以上,城市公交分担率力争提升至20%以上,建设甩挂运输站场10个以上,省级以上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在年底形成牵引车800辆、挂车1600辆的专业甩挂运输能力。(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19.推进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落实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措施。强化商业企业节能管理,推进商业企业节能改造。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进商场”活动,鼓励零售企业开展绿色采购和销售,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消费品,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只。(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20.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耗分项计量及能耗统计监测,强化基础管理,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部门:省级机关管理局)
(五)积极推广节能技术。
21.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省级科技计划中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加。(责任部门:省科技厅、财政厅)
22.开展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中加大对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力度,制定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出台地方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六)落实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
23.实施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责任部门:省物价局)
24.落实节能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节能有关所得税、增值税政策。(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地税局)
(七)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25.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26.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对地方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完成国家下达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任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
(八)积极推广市场化机制。
27.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28.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做好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用好用足财政预拨奖励资金。(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九)强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29.制定并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察审计。(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30.加强重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推进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31.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节能统计力量。(责任部门:省统计局,省编办)
32.加强节能管理、监察能力建设。推动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管理、监察体系建设,配备完善节能监察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财政厅)
33.加强节能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省级机关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等)